老师未制止学生危险性行为不承担责任

admin2019-12-5 2303

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、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,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、告诫或者制止的,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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